交通事故怎么做伤情鉴定
1. 准备材料 :
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伤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
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医疗记录
鉴定申请书,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
2. 提交申请 :
受伤者在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伤残及治疗情况、申请请求事项和申请日期。
3. 鉴定流程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和鉴定,并将结果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 评定结果 :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评定结果通常包括对受伤者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损失程度的评估。
5. 重新评定 :
当事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申请。
6.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进行伤情鉴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请注意,进行伤情鉴定时应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并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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