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长春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43元;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80元;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844元至1686元;
城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681元至1360元。
新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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